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

[好句] 好意施惠VS侵權行為

1. 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,應以其同年齡、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之注意能力為標準

2. 王澤鑑:
好意施惠關係之好意施惠之人,應仍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,唯其過失應就個案合理判定(這裡可以接第1句),蓋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之注意義務,不應因好意施惠關係而減輕,而將其限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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