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

[民法] 無權代理的法條解題

今天看代理看的頭昏眼花,思路捋了一下,先整理出來,以後覺得不對再改吧!

第一一定要先看代理權的授予這塊
(1) 代理權授予是單獨行為,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,直接是無效的代理權授予
(2) 看授予代理權有沒有限制,或是有撤回的線索 =>這就是要搭著107條考

第二就看本人跟相對人這塊
(1) 如果有上面那個授予代理權的限制 => 不能對抗的相對人要善意且無過失!(107條)
(2) 如果是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代理權授予,十之八九要接170條的催告與承認/不承認,記得催告給的時間,法條沒給,原則應該是1個月,然後記得想到准法律行為,該法律效果是法條擬制。
(3) 上面兩個都沒,檢查169條表見代理,記得要有權利外觀(本人積極或消極的表現出授權事實),不問本人的故意過失,結論是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行履約之責,沒有損害賠償的選項。注意表見事實必需在行為時存在,事後得悉的不可適用!

第三是相對人跟代理人這塊
如果是因為170II或107條而契約無效,就可以按照110條,由善意相對人對「無過失」或「有過失」的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但是要注意的,如果代理人本身是限制行為能力人,排除110條的適用。
本條的求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用121條的一般消滅時效15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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