救護車車禍案我一直都沒有搞得很清楚,決定寫在這裡,或許慢慢一路看就會分析出來了。
事實:
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,被害人經路人打119送一急救,結果救護車在前往醫院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因二度傷害死亡。
第一個應該是要考慮因果關係,
在條件因果關係中,條件因果關係不考慮事實發生的反常,所以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
第二層客觀歸責中,救護車車禍使得風險實現之間沒有常態關連性,故而客觀不可歸責
結論是在因果關係中,欠缺因果關係
ps. 除了被害人體質用相當因果關係之外,其他大部分都用因果關係+客觀歸責來解
《延伸問題》打電話的是行為人,構不構成中止未遂?
首先檢查未遂的四個要件:故意、著手、不遂、明文,都符合
再來討論是否構成中止未遂,中止未遂的四個要件:
1. 終局放棄犯行
2. 出於己意 -- 主觀說不考慮動機,限定主觀說要因倫理譴責而放棄,客觀說看一般人
3. 防果行為,這裡已經是既了未了,必須有有效的防果行為,打119符合行為
防果行為不要求行為人親自執行
4. 結果不發生,這裡要解釋成沒有客觀歸責,所以是否適用中止未遂?
(1) 肯定說:直接適用,因為風險已轉移
(2) 否定說:類推適用中止未遂
《延伸問題的延伸》救走人的救護車不是行為人叫的,構成準中止未遂嗎?
考慮「真摯性」!排除不可靠的防果行為
如果行為人叫完就跑掉,不真摯;如果有跟上救護車或是在原地等候,可以考慮成立準中止未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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