題目:甲一人獨居,因寒流來襲,在家飲酒取暖後酒醉就寢,未料竟有竊賊闖入,甲因為飲酒過量,除制服竊賊之外,更持木棍將竊賊打死,甲應負何刑責?
解題:記得從違法層開始討論
首先,制服竊賊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強制罪,但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。這是因為竊賊闖入,對於甲的財產法益產生了急迫的危害,因此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。
Ps. 記得要先提可能的該當,再說正當防衛,因為如果沒有該當,何來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呢?
但是關於打死竊賊的行為,由於侵害已經過去,因此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「現在」不法侵害要件。這裡可以分為兩說,若採延展型防衛過當中許老師的見解,則可以按照23條減免其刑;若採多數學者見解,則接著討論罪責層。
在罪責層中,根據題意甲在此時是醉酒狀態,而且是自己喝醉,屬於原因自由行為。
若採例外模式,則只探討打死竊賊的行為,因為甲喝醉酒是自己故意的,是行為人自己以可非難的方式剝奪了自己的責任能力,因此甲的行為進一步構成故意殺人罪,頂多按照23條減免其刑。
若採構成要件模式,則要把著手時間提前到原因自由行為時。在這個模式下,雖然甲是故意喝醉酒,雖然是甲喝醉酒與竊賊死亡有條件因果關係,但是在客觀歸責層中,「在家喝酒」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因此不能將竊賊的死亡歸諸於甲,甲因而不負刑責;再者,即使認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(客觀可歸責於甲),但是基於構成要件模式的「雙重故意」,甲對於之後會有竊賊闖入根本無從預見,故連過失都沒有,屬於意外事件,不負刑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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