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代理看的頭昏眼花,思路捋了一下,先整理出來,以後覺得不對再改吧!
第一一定要先看代理權的授予這塊
(1) 代理權授予是單獨行為,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,直接是無效的代理權授予
(2) 看授予代理權有沒有限制,或是有撤回的線索 =>這就是要搭著107條考
第二就看本人跟相對人這塊
(1) 如果有上面那個授予代理權的限制 => 不能對抗的相對人要善意且無過失!(107條)
(2) 如果是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代理權授予,十之八九要接170條的催告與承認/不承認,記得催告給的時間,法條沒給,原則應該是1個月,然後記得想到准法律行為,該法律效果是法條擬制。
(3) 上面兩個都沒,檢查169條表見代理,記得要有權利外觀(本人積極或消極的表現出授權事實),不問本人的故意過失,結論是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行履約之責,沒有損害賠償的選項。注意表見事實必需在行為時存在,事後得悉的不可適用!
第三是相對人跟代理人這塊
如果是因為170II或107條而契約無效,就可以按照110條,由善意相對人對「無過失」或「有過失」的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但是要注意的,如果代理人本身是限制行為能力人,排除110條的適用。
本條的求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用121條的一般消滅時效15年!
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
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
[刑法] 原因自由行為
題目:甲一人獨居,因寒流來襲,在家飲酒取暖後酒醉就寢,未料竟有竊賊闖入,甲因為飲酒過量,除制服竊賊之外,更持木棍將竊賊打死,甲應負何刑責?
解題:記得從違法層開始討論
首先,制服竊賊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強制罪,但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。這是因為竊賊闖入,對於甲的財產法益產生了急迫的危害,因此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。
Ps. 記得要先提可能的該當,再說正當防衛,因為如果沒有該當,何來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呢?
但是關於打死竊賊的行為,由於侵害已經過去,因此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「現在」不法侵害要件。這裡可以分為兩說,若採延展型防衛過當中許老師的見解,則可以按照23條減免其刑;若採多數學者見解,則接著討論罪責層。
在罪責層中,根據題意甲在此時是醉酒狀態,而且是自己喝醉,屬於原因自由行為。
若採例外模式,則只探討打死竊賊的行為,因為甲喝醉酒是自己故意的,是行為人自己以可非難的方式剝奪了自己的責任能力,因此甲的行為進一步構成故意殺人罪,頂多按照23條減免其刑。
若採構成要件模式,則要把著手時間提前到原因自由行為時。在這個模式下,雖然甲是故意喝醉酒,雖然是甲喝醉酒與竊賊死亡有條件因果關係,但是在客觀歸責層中,「在家喝酒」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因此不能將竊賊的死亡歸諸於甲,甲因而不負刑責;再者,即使認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(客觀可歸責於甲),但是基於構成要件模式的「雙重故意」,甲對於之後會有竊賊闖入根本無從預見,故連過失都沒有,屬於意外事件,不負刑責。
解題:記得從違法層開始討論
首先,制服竊賊的行為可能會成立強制罪,但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。這是因為竊賊闖入,對於甲的財產法益產生了急迫的危害,因此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。
Ps. 記得要先提可能的該當,再說正當防衛,因為如果沒有該當,何來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呢?
但是關於打死竊賊的行為,由於侵害已經過去,因此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「現在」不法侵害要件。這裡可以分為兩說,若採延展型防衛過當中許老師的見解,則可以按照23條減免其刑;若採多數學者見解,則接著討論罪責層。
在罪責層中,根據題意甲在此時是醉酒狀態,而且是自己喝醉,屬於原因自由行為。
若採例外模式,則只探討打死竊賊的行為,因為甲喝醉酒是自己故意的,是行為人自己以可非難的方式剝奪了自己的責任能力,因此甲的行為進一步構成故意殺人罪,頂多按照23條減免其刑。
若採構成要件模式,則要把著手時間提前到原因自由行為時。在這個模式下,雖然甲是故意喝醉酒,雖然是甲喝醉酒與竊賊死亡有條件因果關係,但是在客觀歸責層中,「在家喝酒」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,因此不能將竊賊的死亡歸諸於甲,甲因而不負刑責;再者,即使認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(客觀可歸責於甲),但是基於構成要件模式的「雙重故意」,甲對於之後會有竊賊闖入根本無從預見,故連過失都沒有,屬於意外事件,不負刑責。
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
[刑法] 誤想防衛 vs 依法令行為
題目:某電視台劇組在街頭從事連續劇拍攝工作,場景為甲搶走A的皮包後逃走,A則用手指著甲高喊:「搶劫啊!」豈料當時乙正好路過聽到A指著甲高喊搶劫,匆忙間疏忽沒有發現是劇組在拍戲,誤以為甲是搶劫的現行犯,隨即衝上去將假壓制在地加以逮捕。甲遭到乙壓制約1分鐘無法動彈,為掙脫乙的壓制而趁其不注意的時候將乙踢開導致乙胸部挫傷。此時電視台劇組人員趕到制止,乙才知道是誤會一場。
考點:依法令行為,不是考誤想防衛!
擬答:
就乙而言,由於甲具備了現行犯的外觀(刑事訴訟法88條III項,被追呼為犯人者,以現行犯論),故乙依照刑法21條I項,依法令之行為,可逕行逮捕行為,故乙因此阻卻違法,不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。
由於乙屬於依法令之行為,甲負有容忍之義務,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難,若此時甲誤以為自己有防衛權,屬於不法意識的欠缺而阻卻罪責,按照刑法16條容許錯誤,減免罪責。
超容易看錯考點的題,如果寫了誤想防衛就掉進坑裡了!
考點:依法令行為,不是考誤想防衛!
擬答:
就乙而言,由於甲具備了現行犯的外觀(刑事訴訟法88條III項,被追呼為犯人者,以現行犯論),故乙依照刑法21條I項,依法令之行為,可逕行逮捕行為,故乙因此阻卻違法,不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。
由於乙屬於依法令之行為,甲負有容忍之義務,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難,若此時甲誤以為自己有防衛權,屬於不法意識的欠缺而阻卻罪責,按照刑法16條容許錯誤,減免罪責。
超容易看錯考點的題,如果寫了誤想防衛就掉進坑裡了!
[刑法] 救護車車禍案
救護車車禍案我一直都沒有搞得很清楚,決定寫在這裡,或許慢慢一路看就會分析出來了。
事實:
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,被害人經路人打119送一急救,結果救護車在前往醫院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因二度傷害死亡。
第一個應該是要考慮因果關係,
在條件因果關係中,條件因果關係不考慮事實發生的反常,所以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
第二層客觀歸責中,救護車車禍使得風險實現之間沒有常態關連性,故而客觀不可歸責
結論是在因果關係中,欠缺因果關係
ps. 除了被害人體質用相當因果關係之外,其他大部分都用因果關係+客觀歸責來解
《延伸問題》打電話的是行為人,構不構成中止未遂?
首先檢查未遂的四個要件:故意、著手、不遂、明文,都符合
再來討論是否構成中止未遂,中止未遂的四個要件:
1. 終局放棄犯行
2. 出於己意 -- 主觀說不考慮動機,限定主觀說要因倫理譴責而放棄,客觀說看一般人
3. 防果行為,這裡已經是既了未了,必須有有效的防果行為,打119符合行為
防果行為不要求行為人親自執行
4. 結果不發生,這裡要解釋成沒有客觀歸責,所以是否適用中止未遂?
(1) 肯定說:直接適用,因為風險已轉移
(2) 否定說:類推適用中止未遂
《延伸問題的延伸》救走人的救護車不是行為人叫的,構成準中止未遂嗎?
考慮「真摯性」!排除不可靠的防果行為
如果行為人叫完就跑掉,不真摯;如果有跟上救護車或是在原地等候,可以考慮成立準中止未遂。
事實:
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,被害人經路人打119送一急救,結果救護車在前往醫院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因二度傷害死亡。
第一個應該是要考慮因果關係,
在條件因果關係中,條件因果關係不考慮事實發生的反常,所以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
第二層客觀歸責中,救護車車禍使得風險實現之間沒有常態關連性,故而客觀不可歸責
結論是在因果關係中,欠缺因果關係
ps. 除了被害人體質用相當因果關係之外,其他大部分都用因果關係+客觀歸責來解
《延伸問題》打電話的是行為人,構不構成中止未遂?
首先檢查未遂的四個要件:故意、著手、不遂、明文,都符合
再來討論是否構成中止未遂,中止未遂的四個要件:
1. 終局放棄犯行
2. 出於己意 -- 主觀說不考慮動機,限定主觀說要因倫理譴責而放棄,客觀說看一般人
3. 防果行為,這裡已經是既了未了,必須有有效的防果行為,打119符合行為
防果行為不要求行為人親自執行
4. 結果不發生,這裡要解釋成沒有客觀歸責,所以是否適用中止未遂?
(1) 肯定說:直接適用,因為風險已轉移
(2) 否定說:類推適用中止未遂
《延伸問題的延伸》救走人的救護車不是行為人叫的,構成準中止未遂嗎?
考慮「真摯性」!排除不可靠的防果行為
如果行為人叫完就跑掉,不真摯;如果有跟上救護車或是在原地等候,可以考慮成立準中止未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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